公墓检查工作指引_北京陵园墓地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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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公墓检查工作指引

    • 发布时间:2025-06-22
    • 来源:小编

    发布日期:2019-10-11 00:00来源: 执法监察大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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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京民执发〔201893

     

    各区民政局,局机关各处室,各二级、直属单位:

    现将《公墓检查工作指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    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北京市民政局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8年3月8

     

    公墓检查工作指引

     

    第一章    

     

    第一条  为加强公墓检查管理,维护健康、和谐、有序的殡葬秩序,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,促进公墓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、《殡葬管理条例》、《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》、《公墓管理暂行办法》,制定本指引。

    第二条  本指引适用于市、区民政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、农村公益性公墓开展检查工作。

    第三条 市民政局对公墓的日常监督检查具体由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(以下简称执法大队)负责。

   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、协调本辖区公墓检查工作。

     

    第二章  检查分工

     

    第四条  公墓检查管辖坚持谁审批谁监管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。

    第五条  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经营性公墓监督检查。区民政局可以对辖区内经营性公墓实施日常监督检查,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市民政局。

    第六条  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所在辖区民政局负责检查管理,执法大队进行指导。

    第三章  检查前期准备

     

    第七条  查阅公墓相关登记资料,熟知公墓所属性质、所在辖区公墓负责人、主管单位、详细地址等基本情况。

    第八条  准备好现场检查笔录、勘验笔录、询问笔录、询问通知书、调查通知书、物品清单、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执法文书。

    第九条  携带执法证件、测量工具及照相或录像设备,有条件的区可携带笔记本电脑、复印机、打印机、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。

     

    第四章  检查内容

     

    第十条  对公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: 

    (一)超面积建墓:公墓中存在安葬单人或双人骨灰的墓穴,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;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,占地面积超过3平方米标准的;

    (二)出售(租)寿穴:向未出具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人员出售(租)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;

    (三)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公墓行政许可事项的;

    (四)制造、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;

    (五)公墓业务档案不规范、不齐全的;

    (六)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检查的内容。

    第十一条  检查中发现有如下行为的,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部门通报。

    (一)存在捆绑消费、强行搭卖的;

    (二)销售墓穴及殡葬用品未明码标价的;

    (三)租赁费、管理费等超出物价规定标准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;

    (四)其他依法依规应当通报的内容。

    第十二条  对公益性公墓除检查上述内容外,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:

    (一)开展对外经营活动:向安葬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出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;利用网站、微博、微信、报刊、丧葬网点等中介平台,向安葬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宣传销售的行为;

    (二)未公示公墓安葬范围、收费标准及服务流程的;

    (三)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检查的内容。

    第十三条  区民政局对已封存的非法公墓要加强监管巡视,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。对新发现擅自兴建公墓的行为,在掌握初步证据后,及时将情况通报国土、规划等相关部门,并联合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权采取措施按照《查处非法公墓行政执法操作指引》办理,确保非法公墓“零增长”。

    第十四条  依据民政部《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》规定,公墓单位应当建立业务档案管理制度。档案应统一规范,内容要素齐全,保存期限为安葬协议终止后20年。

    第十五条  对公墓业务档案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:

    (一)骨灰安放(葬)合同;

    (二)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的复印件;

    (三)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骨灰安放(葬)处理表、业务流程单等;

    (四)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;

    (五)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;

    (六)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。

     

    第五章  检查要求

     

    第十六条  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,并持执法证件,亮证执法。

    第十七条  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、不定期检查两种。市、区民政局每年至少对辖区所有公墓开展一次定期检查;并根据工作需要,随时进行不定期检查。 

    第十八条  建立执法检查日志,对每次执法检查做好记录,填写《行政检查登记表》,并填报北京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,做好登记,并将公墓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。

    第十九条  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收集证据材料,责令当事人改正,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案调查。

    第二十条  违法行为涉及其他相关执法部门时,要及时向其他相关执法部门通报情况,协调组织进行联合执法。对属于其他政府部门管辖职责的,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。

    第六章    

     

    第二十一条  本指引由北京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负责解释。

    第二十二条  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
     

    附件:北京市民政局行政检查登记表(公墓类)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附件

   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检查登记表

    (公墓类)

    单位基本信息

    名称


    公墓性质

    □经营性公墓   □公益性公墓

    证照信息及证照号码


    法定代表(负责)人


    联系电话


    联系人


    联系电话


    住所


    检查日期及时间


    检查地点


    执法人员

    姓名


    执法证号


    出示

    执法证件

    姓名


    执法证号


    检查项目

    1.□年度安葬情况:新建墓穴数:    销售墓穴数:   

    2.□累计安葬情况:建造墓穴数:    安葬墓穴数:   

    3.□档案管理情况:

    3.1□死亡(火化)证明

    3.2□档案登记

    4.□公示情况:

    4.1□服务流程

    4.2□收费标准

    4.3□安葬范围(仅适用公益性公墓)

    5.□票据情况:

    5.1□正规发票

    5.2□普通收据

    6.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

    6.1□在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,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

    6.2□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,占地面积超过3平方米

    7.□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

    8.□出租寿穴

    9.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公墓行政许可事项

    10.制造、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

    11.公墓业务档案不规范、不齐全

    12.□公益性公墓开展经营活动

    12.1□向安葬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出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

      12.2利用网站、微博、微信、报刊、丧葬网点等中介平台,向安葬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宣传销售

    13.其他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检查结果

    □未当场发现违法行为

    □当场发现违法行为: (标明序号)

    □因被检查单位原因,检查未能全部完成

    现场处理情况

    □发现违法行为,但情节轻微,社会危害不大,当场送达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

    □发现涉嫌违法行为,启动后续调查

    □行政检查未全部完成,当场送达《责令接受检查通知书》

    被检查人确认

    以上检查情况属实。

     

    (签字)

    (印章)

    年 月 日